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1號
原 告 游啟賢
被 告 陳婷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