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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3號
原 告 張簡亦翔
被 告 徐子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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