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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5號
原 告 陳○琪 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傅○蓉 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 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被 告 陳丞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 年度審交訴字第128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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