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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 (年籍詳卷,已歿)
上列被告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略,詳卷),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略)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管轄法院後,被告始行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法院固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但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而尚未繫屬於管轄法院時,被告即已死亡之情形,因訴訟主體於訴訟繫屬前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應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113年3月21日繫屬於本院一節,有起訴書、該管檢察署113年3月21日函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
惟被告於案件繫屬於本院前之112年9月11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檢察官起訴即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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