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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品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品聰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元之天堂2M網路遊戲虛擬寶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品聰、姚宗智均為由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恩立公司)所經營網路遊戲「天堂2M」(下稱本案遊戲)之玩家。
吳品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姚宗智佯稱:願以本案遊戲虛擬寶物-鑽石交易姚宗智所有之本案遊戲虛擬寶物高級皮革、木頭云云,並於附表二所示之購買時間,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以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信箱向吉恩立公司申請取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遊戲角色暱稱帳戶(下稱本案遊戲帳戶)與姚宗智進行交易,致姚宗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購買時間,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案遊戲虛擬寶物(下稱本案虛擬寶物)移轉予吳品聰,吳品聰亦移轉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虛擬鑽石(下稱本案虛擬鑽石)予姚宗智,惟吳品聰於取得本案虛擬寶物後,旋於附表二所示之退款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退款ID,登入美商蘋果公司(APPLE)經營之行動網路交易平台申請退返如附表二所示之退款金額(即刷退),致姚宗智取得之本案虛擬鑽石呈未經付費購買取得狀態。
嗣吉恩立公司即以姚宗智取得之本案虛擬鑽石係屬經玩家惡意退費之非法獲利,違反該公司遊戲規約為由,暫停其遊戲帳戶使用7日、限制交易所使用30日,並於同年8月30日14時許以訊息通知姚宗智,經姚宗智向吳品聰反應未果,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姚宗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吳品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品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姚宗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吉恩立公司發送予告訴人之停權通知畫面、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吉(經)公字第202206003號函暨所附天堂2M營運政策(遊戲管理規章)、本案遊戲帳戶基本資料及登出入紀錄、儲值紀錄、退款紀錄、非法鑽石交易行為處置公告、告訴人與吉恩立公司之「1:1線上諮詢紀錄」、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0日吉(經)公字第202207008號函暨所附本案遊戲帳戶基本資料及登出入紀錄、儲值紀錄、退款紀錄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詐得之本案虛擬寶物,屬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進行網路遊戲使用,係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上開犯行,係出於詐取告訴人所有本案虛擬寶物之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自食其力賺取所需,為僥倖得利,恣意以詐欺手段不勞而獲,所為損害他人財產法益,亦有害於網路交易秩序安全之維護,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價值,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及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作、無需撫養家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59,8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遊戲角色暱稱帳戶
電子郵件信箱
艾瑞卡1小
KQQgXD0000000ync.id
殼奶酉
FtY5S40000000b.xyz
妳找謝金燕媽
w0e8bzwa2f0000000mail.ml
編號購買時間
遊戲角色暱
稱帳戶
虛擬寶物( 數
量)
虛擬鑽石數
量(顆)
退款時間
退款ID
退款金額(新
臺幣)
110年6月16日艾瑞卡1小
高級皮革(18)
3758
(1)110年6月17日
21時9分許
(0)00000C05-41C1-40
75-B1AE-CCE61964
(1)2,990元
(2)2,990元
(2)110年6月17日
21時9分許
(3)110年6月21日
20時9分許
(4)110年6月21日
20時9分許
(5)110年7月24日
13時36分許
C96C
(2)AA000000-0D04-4B
DD-A109-B56F83B0
0000
(0)00EB419D-0000-00
00-A839-EDD44F17
7C5F
(0)00000C6C-76CB-44
BE-A26B-94D356E8
EDE6
(5)956B9C68-4AFC-4E
8D-842B-C929341E
53A5
(3)2,990元
(4)2,990元
(5)2,990元
110年7月4日
妳找謝金燕
媽
木頭(90)
8749
(1)110年7月28日
6時許
(2)110年7月28日
6時許
(3)110年7月28日
6時許
(4)110年7月28日
6時許
(5)110年7月28日
6時許
(6)110年7月28日
6時許
(7)110年7月28日
6時許
(8)110年7月28日
6時許
(1)1DB0000-00BA-4BA
6-BC9A-53DC2C000
(0)000000E7-E7F1-41
66-B236-82A16CCC
A000
(0)0000CF72-022B-4E
A0-0000-00FC229C
809A
(0)00000FBA-9D00-00
00-B6A0-00000BE3
8A2A
(5)02A4836E-9B8B-4C
41-8B72-08C9DF5F
2303
(6)E73B0000-00A2-48
FD-B680-3C90D328
E580
(7)B7F3B000-000D-4C
21-9DE6-819AC000
0000
(0)C41E1A17-14BF-42
DB-A000-000B341F
E269
(1)2,990元
(2)2,990元
(3)2,990元
(4)2,990元
(5)2,990元
(6)2,990元
(7)2,990元
(8)2,990元
110年7月10日殼奶酉
高級皮革(60)
1萬7,103
(1)110年7月28日
6時10分許
(2)110年7月28日
6時10分許
(3)110年7月28日
6時10分許
(4)110年7月28日
6時10分許
(5)110年7月28日
6時10分許
(6)110年7月28日
6時10分許
(7)110年7月28日
6時10分許
(1)4A10309C-797C-44
83-AD30-24A793A4
86F0
(2)83A5FE98-1FF2-4D
5F-93E3-3EDA55D0
0000
(0)000CEAB6-FEF2-4F
1A-8
562-C9EF927C
9495
(4)C5771E47-24DF-4A
AE-ADB0-9F383014
C529
(5)EB000000-0EC0-00
00-0000-0D0B16ED
3847
(6)D71FF406-7B91-40
FA-A87B-66E8C0AF
DBEF
(7)AF93FAD3-2D43-41
F1-BAD4-234F9166
68FF
(1)2,990元
(2)2,990元
(3)2,990元
(4)2,990元
(5)2,990元
(6)2,990元
(7)2,990元
(續上頁)
合計退款金額:59,800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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