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易,1725,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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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620號、113年度偵字第7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對告訴人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302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甲○○不得對乙○及其配偶○○○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告訴人乙○位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之住所(下稱本案住所)至少1公尺,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詎被告甲○○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猶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明知其無資力支付計程車車資,且其與告訴人乙○間存在本案保護令之訴訟糾紛,告訴人乙○顯不願為其支付車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月3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招攬告訴人丙○○所駕駛行經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隨後在車內指示告訴人丙○○開車前往新北市○○區○○街0巷0號,致告訴人丙○○誤信被告甲○○為有資力之人而陷於錯誤,駕駛計程車搭載○○○前往上址,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同(3)日15時30分許抵達後,被告甲○○始向告訴人丙○○表示無法支付車資,要求告訴人丙○○至本案住所向告訴人乙○取得車資,以此方式對告訴人乙○實施騷擾之聯絡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裁定之內容,嗣告訴人丙○○經告訴人乙○拒絕,被告甲○○因而詐得免付車資新臺幣(下同)535元之不法利益。

㈡復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3年1月6日10時38分許,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至本案住所外放置非屬告訴人乙○之物品,影響告訴人乙○進出往來,並在本案住所附近滯留,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乙○實施騷擾之聯絡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裁定之內容。

因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113年5月2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署113年5月2日丁○○貞宏113偵7620字第1139054242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為憑。

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8月5日死亡,有被告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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