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易,2037,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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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602、25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韋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參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韋廷係蔡文豪配偶許禎真之親戚,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民國109年9月6日起,陸續向蔡文豪佯稱:因新冠病毒疫情關係,口罩成為市面上搶手貨,其有口罩可出售,且客源充足,有許多訂單;

另亦代理經銷毯子、膠原蛋白、咖啡、泡腳機、洗髮精、濾克滅消毒錠、防彈奶茶、防彈可可、石墨烯棉等商品,均銷路良好,利潤頗高,若蔡文豪可投資一定金額,該等商品銷售總額扣除成本後,蔡文豪可分得百分之70之淨利云云,復邀請蔡文豪加入銷售上開商品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下稱本案群組),先設計敘述該等商品熱銷情形之LINE對話傳送予高欣茹、賴俊穎、徐煜堯、徐翊庭(原名徐嘉彣)等人(高欣茹、賴俊穎、徐煜堯、徐翊庭等人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再指示該等不知情人員將該等對話回傳予吳韋廷,吳韋廷復將之複製後,轉貼至本案群組,而以此方式製造上開產品熱銷之假象,取信蔡文豪,致蔡文豪陷於錯誤,陸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吳韋廷所申設如附表所示帳戶或吳韋廷所指示如附表所示帳戶(用以代吳韋廷清償債務)。

嗣蔡文豪遲未收得吳韋廷原先允諾之獲利與應償還之本金,又屢催討未果,始驚覺受騙。

二、案經蔡文豪告訴暨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韋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法官於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改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8頁、第54頁),並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㈠被告吳韋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詞(偵25817卷第13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425頁至第426頁、第519頁至第521頁、第527頁至第528頁、第547頁至第549頁)。

㈡告訴人蔡文豪、告訴代理人蔡錦得律師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之指訴(他卷第38頁正背面、第99頁至第100頁;

偵10602卷第91頁至第93頁;

偵25817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高欣茹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之證詞(他卷第53頁至第56頁;

偵10602卷第7頁至第9頁;

偵25817卷第29頁至第35頁、第549頁)。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賴俊穎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之證詞(他卷第57頁至第59頁;

偵25817卷第37頁至第41頁、第565頁至第567頁)。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徐煜堯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之證詞(他卷第63頁至第65頁;

偵25817卷第49頁至第53頁、第549頁至第550頁)。

㈥證人即同案被告徐翊庭(原名徐嘉彣)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之證詞(他卷第60頁至第62頁;

偵10602卷第11頁至第13頁;

偵25817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571頁至第573頁)。

㈦證人吳昊宬之警詢證詞(他卷第66頁至第68頁背面;

偵25817卷第55頁至第60頁)。

㈧證人徐盟盛之警詢證詞(他卷第69頁至第71頁背面;

偵25817卷第75頁至第80頁)。

㈨證人李忠學之警詢證詞(他卷第72頁至第74頁背面;

偵25817卷第81頁至第86頁)。

㈩證人黃紫翎之警詢證詞(他卷第75頁至第77頁背面;

偵25817卷第87頁至第92頁)。

證人羅尚銓之警詢證詞(他卷第78頁至第80頁背面;

偵25817卷第99頁至第104頁)。

證人周胡義之警詢證詞(他卷第81頁至第84頁;

偵25817卷第61頁至第67頁)。

證人陳兆豐之警詢證詞(他卷第85頁至第87頁背面;

偵25817卷第69頁至第74頁)。

證人林茂松之警詢證詞(他卷第88頁至第90頁背面;

偵25817卷第93頁至第97頁)。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⒈被告吳韋廷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133頁至第210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5日營清字第1100038081號函及所附高欣茹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13頁至第218頁)。

⒊陳玉梅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19頁至第222頁)。

⒋吳昊宬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23頁至第228頁)。

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11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104578號函及所附周胡義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31頁至第235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2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1121號函及所附陳兆豐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39頁至第245頁)。

⒎徐盟勝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47頁至第250頁)。

⒏李忠學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51頁至第254頁)。

⒐黃紫翎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55頁至第258頁)。

⒑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10年11月26日板信作服字第1107423905號函及所附林茂松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61頁至第266頁)。

⒒羅尚銓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5817卷第267頁至第270頁)。

本案相關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13頁至第26頁;

偵10602卷第15頁至第71頁;

偵25817卷第297頁至第341頁、第347頁至第357頁、第367頁至第381頁、第387頁至第389頁、第555頁至第559頁、第575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板信銀行匯款申請書、本票等(他卷第12頁;

偵25817卷第343頁、第345頁、第39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高欣茹提出之相關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及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0602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81頁;

偵25817卷第283頁至第293頁)。

被告與蔡文豪之分期還款承諾書(偵卷第27頁)。

告訴人提出之匯款明細表(偵10602卷第95頁至第127頁)。

被告吳韋廷寫給周胡義之切結書及本票(偵25817卷第359頁至第365頁)。

被告吳韋廷開立給蔡惠玲之借據(偵25817卷第383頁至第385頁)。

三、綜合以上補強證據,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接續施用詐術騙取告訴人蔡文豪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己利,向告訴人詐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之前案紀錄表)、手段,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詳後述),暨被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均見偵25817卷第13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附表金額經加總後為2,190萬3,481元。

惟告訴人蔡文豪已於偵查中敍明,蔡文豪匯給被告之總金額為1,877萬4,481元,被告已匯還蔡文豪1,194萬2,449元,蔡文豪另匯入被告指定之第三人帳戶共460萬5,549元,故被告仍積欠蔡文豪1,143萬7,581元(計算式:1,877萬4,481元+1,194萬2,449元-460萬5,549元=1,143萬7,581元),此有告訴人蔡文豪之偵訊證詞為憑(偵10602卷第91頁)。

此金額1,143萬7,581元,至少比附表加總後之2,190萬3,481元低,對被告較為有利。

且告訴人蔡文豪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請依照卷內證據計算」。

應認被告在本件之犯罪所得為1,143萬7,581元。

㈢至於被告在本院審理中提出之還款計算書及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並主張已經歸還蔡文豪1,343萬8,949元(見本院卷第57頁以下),此情業經蔡文豪當庭否認。

蔡文豪並陳稱:「(法官問:匯還金額是否是被告所稱之1300萬元?)請依照卷內證據計算。」

(見本院卷第54頁),故被告之主張無法採信。

㈣綜合上述,被告在本件之犯罪所得為1,143萬7,581元。

應依上揭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下列貨幣單位皆為新臺幣/元)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入帳號 戶名 1 109年9月7日 14時8分許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 109年12月5日 22時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 109年12月5日 22時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 109年12月6日 20時15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5 109年12月7日 13時34分許 3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6 109年12月7日 14時3分許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7 109年12月9日 15時19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8 109年12月9日 15時20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9 109年12月10日 14時18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0 109年12月10日 14時20分許 4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1 109年12月12日 13時26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2 109年12月12日 13時27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3 109年12月15日 12時36分許 14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4 109年12月18日 15時56分許 14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5 109年12月21日 21時7分許 3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6 109年12月22日 17時49分許 19萬65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7 109年12月22日 18時24分許 27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8 109年12月25日 15時23分許 38萬05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19 109年12月29日 16時29分許 87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0 110年1月5日 16時50分許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1 110年1月5日 21時25分許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2 110年1月7日 13時42分許 1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3 110年1月7日 13時50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4 110年1月7日 15時17分許 28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5 110年1月7日 21時37分許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6 110年1月8日 13時30分許 57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7 110年1月8日 14時5分許 76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8 110年1月11日 12時30分許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29 110年1月11日 13時39分許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0 110年1月12日 14時42分許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1 110年1月12日 15時15分許 9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2 110年1月15日 18時4分許 43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3 110年1月18日 21時34分許 5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4 110年1月23日 8時33分許 58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5 110年1月23日 20時56分許 13萬14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6 110年1月26日 1時10分許 28萬85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7 110年1月27日 12時30分許 3081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8 110年1月29日 14時38分許 14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39 110年1月30日 13時22分許 2萬25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0 110年2月1日 21時44分許 52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1 110年2月2日 13時51分許 20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2 110年2月4日 14時48分許 9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3 110年2月8日 10時48分許 17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4 110年2月8日 15時50分許 10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5 110年2月9日 13時28分許 9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6 110年2月9日 14時36分許 8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7 110年2月21日 0時35分許 12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8 110年2月22日 0時5分許 8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49 110年2月22日 0時6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50 110年2月23日 22時56分許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51 110年2月25日 15時6分許 11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52 110年2月25日 19時4分許 9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53 110年3月8日 11時42分許 6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54 110年3月19日 23時33分許 4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韋廷 55 109年12月16日 19時10分許 34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高欣茹 56 110年1月22日 21時19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陳玉梅 57 110年1月22日 21時20分許 2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陳玉梅 58 110年2月18日 19時23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昊宬 59 110年2月18日 19時23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昊宬 60 110年3月11日 14時12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吳昊宬 61 110年3月5日 14時16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2 110年3月5日 14時17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3 110年3月5日 14時21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4 110年3月5日 14時22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5 110年3月5日 14時2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6 110年3月5日 14時30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7 110年3月5日 14時31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8 110年3月5日 14時40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69 110年3月9日 11時32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0 110年3月9日 11時32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1 110年3月9日 11時42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2 110年3月9日 11時43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3 110年3月9日 11時53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4 110年3月9日 13時28分許 4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5 110年3月16日 10時50分許 69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6 110年3月16日 22時17分許 6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周胡義 77 110年3月11日 16時5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陳兆豐 78 110年3月5日 21時25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徐盟勝 79 110年3月5日 21時25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徐盟勝 80 110年3月5日 21時26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徐盟勝 81 110年3月11日 20時42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李忠學 82 110年3月15日 1時9分許 5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黃紫翎 83 110年3月15日 1時10分許 6萬元 000-000000000000號 黃紫翎 84 110年3月19日 13時12分許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 林茂松 85 110年3月20日 18時45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 羅尚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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