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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溫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溫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及編號2至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洪溫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判決下列所引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9行「甲苯基甲胺戊酮」均應刪除之;
附件附表編號5、8純質淨重欄應補充「微量」;
編號6純質淨重欄「0.0187公克」,更正為「0.0132公克」;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3年3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而,易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非鉅,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見111年度偵字第34630號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110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末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見參照)。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見111年度偵字第34630號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度偵字第52790號第10至12頁背面、第28、29頁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經檢出含有附表編號2至8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而構成犯罪,應依上開說明,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
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詠涵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名稱 重量 純質淨重 1 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 驗前淨重0.66公克,驗餘淨重0.65公克 2 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壹包 驗前淨重931.79公克,驗餘淨重931.59公克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純質淨重約186.35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純質淨重約400.66公克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 驗前總淨重21.0999公克,驗餘總淨重20.7627公克 純質淨重約2.9962公克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 驗前總淨重2.2095公克,驗餘總淨重1.8798公克 純質淨重約0.1456公克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 驗前總淨重25.5467公克,驗餘總淨重24.4597公克 微量 6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參點伍顆 驗前總淨重0.7292公克,驗餘總淨重0.3648公克 純質淨重約0.0132公克 7 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壹拾貳顆 驗前總淨重2.4996公克,驗餘總淨重2.0969公克 純質淨重約0.0280公克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 驗前總淨重10.7722公克,驗餘總淨重9.7482公克 微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790號
被 告 洪溫俊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溫俊明知大麻、愷他命、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甲胺戊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5日7時30分前某時許,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懷如」之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甲苯基甲胺戊酮,自斯時起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嗣於111年7月25日7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洪溫俊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否認犯行,辯稱:附表所示之毒品都不是我的,是綽號「懷如」之男子寄放在我這裡的等語。
2、證明被告無法提供綽號「懷如」之男子之聯絡資訊等事實。
2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2、刑案照片及扣案物照片1份。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 證明警方於111年7月27日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查獲本案之過程,以及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事實。
3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5日北榮毒艦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㈢、㈣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5日北榮毒艦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 3、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北榮毒艦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 證明被告於查獲時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毒品,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以及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事實(檢驗結果詳如附表)。
二、核被告洪溫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
而被告同時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5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論處。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張詠涵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重量 純質淨重 1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驗前淨重0.66公克,驗餘淨重0.65公克 2 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1包 驗前淨重931.79公克,驗餘淨重931.59公克 甲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純質淨重約186.35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純質淨重約400.66公克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驗前總淨重21.0999公克,驗餘總淨重20.7627公克 純質淨重約2.9962公克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驗前總淨重2.2095公克,驗餘總淨重1.8798公克 純質淨重約0.1456公克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驗前總淨重25.5467公克,驗餘總淨重24.4597公克 6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5顆 驗前總淨重0.7292公克,驗餘總淨重0.3648公克 純質淨重約0.0187公克 7 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12顆 驗前總淨重2.4996公克,驗餘總淨重2.0969公克 純質淨重約0.0280公克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驗前總淨重10.7722公克,驗餘總淨重9.748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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