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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美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963至5967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0299、80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美怡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鍾美怡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鍾美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補充為「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註冊」;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證據名稱欄「警詢及」刪除之;
編號3證據名稱欄「存匯憑據」,更正為「Gash point儲值明細」;
編號5證據名稱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更正為「電支帳戶及點數匯入明細」;
附件一附表之告訴人欄、匯款時間欄及備註欄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113年3月26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參本院卷附當日各該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及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60299、80160號卷移送併辦部分,核與原起訴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案件,為法律上同一,本院得併為審理。
合先說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以一提供自己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致起訴及併辦所指之告訴人6人、被害人1人遭詐騙,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作為犯罪聯繫工具,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度,並使幕後主嫌得以逍遙法外,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告訴人6人、被害人1人之受騙金額、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犯罪所得依法應予沒收,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其獲得新臺幣2,000元之報酬明確,此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開源移送併案,由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詐欺方法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付方式 金額 行動電話號碼 電支帳戶 備註 1 112年2月11日 先隨機透過交友軟體「Tingder-dating New People」接觸告訴人蘇姵蓉,嗣後佯裝男模暱稱「劉天麒」向告訴人蘇姵蓉佯稱:「見面需要押金」等語。
蘇姵蓉 (未提告) 112年2月11日14時37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1,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llyntinahg (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7號 (112年度偵字第34859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2 112年2月4日 先隨機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接觸告訴人陳奕云,嗣後佯裝網友向告訴人陳奕云佯稱:「見面需要押金經公司同意」等語。
陳奕云 112年2月10日13時48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3,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abedoternesa(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6號 (112年度偵字第45323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2年2月10日13時48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1,000元 3 112年2月15日 先隨機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接觸告訴人林瑞華,嗣後佯稱:「販賣二手商品」等語。
林瑞華 112年2月15日14時16分 以購買商品的方式預先匯付右列金額,嗣再退回右列蝦皮會員帳號內。
1萬9,7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shit00000000(蝦皮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5號(112年度偵字第5089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112年2月15日14時23分 以購買商品的方式預先匯付右列金額,嗣再退回右列蝦皮會員帳號內。
1萬9,700元 4 112年2月12日 先隨機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接觸告訴人林佩蓉,嗣後佯裝網友「阿傑」向告訴人林佩蓉佯稱:「見面需要付錢」等語。
林佩蓉 112年2月10日4時3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abedoternesa(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4號(112年度偵字第52882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2年2月10日4時4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0日16時5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0日17時17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5時58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llyntinahg (GASH會員帳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963號 112年2月11日4時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6時45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7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2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5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59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1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1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1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1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46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46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46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9時49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20時36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20時36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20時36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5 112年2月10日 先隨機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接觸告訴人蔡宗興,嗣向告訴人蔡宗興佯稱:「可協助貸款」等語。
蔡宗興 112年2月11日14時59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llyntinahg (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3號(112年度偵字第5388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2年2月11日16時12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6時12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6時12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6時12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4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5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6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7號
被 告 鍾美怡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鍾美怡明知將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或其個人資料交由他人使用,而可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手機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用,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將其兒子陳佑安個人資料及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號碼(下稱本案電話),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附表所示之電支帳戶(下稱本案電支帳戶)帳戶。
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致電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付附表所示之金額或等價之點數至本案電支帳戶內。
嗣因告訴人事後驚覺遭騙,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附表所示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鍾美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1.被告提供本案電話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2.被告固於偵查中辯稱:伊是遭朋友徐俊明欺騙,他說他朋友缺門號;
伊只是要幫他做業績,伊後來有拿到2000元云云。
惟被告既有拿到對價,且迄今仍無法提供與該友人徐俊明相關至對話紀錄及年籍資料,難認所辯係為真實。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存匯憑據、對話紀錄 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4 附表所示之人相關報案資料 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5 附表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
被告以一交付行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又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楊景舜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詐欺方法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付方式 金額 行動電話號碼 電支帳戶 備註 1 112年2月11日 先隨機透過交友軟體「Tingder-dating New People」接觸告訴人蘇姵蓉,嗣後佯裝男模暱稱「劉天麒」向告訴人蘇姵蓉佯稱:「見面需要押金」等語。
蘇姵蓉 112年2月11日14時37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1,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llyntinahg (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3號 (112年度偵字第34859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2 112年2月4日 先隨機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接觸告訴人陳奕云,嗣後佯裝網友向告訴人陳奕云佯稱:「見面需要押金經公司同意」等語。
陳奕云 112年2月10日1時5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3,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abedoternesa(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4號 (112年度偵字第45323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2年2月10日1時5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1,000元 3 112年2月15日 先隨機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接觸告訴人林瑞華,嗣後佯稱:「販賣二手商品」等語。
林瑞華 112年2月15日14時7分 以購買商品的方式預先匯付右列金額,嗣再退回右列蝦皮會員帳號內。
1萬9,7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shit00000000(蝦皮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5號(112年度偵字第5089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112年2月15日14時23分 以購買商品的方式預先匯付右列金額,嗣再退回右列蝦皮會員帳號內。
1萬9,700元 4 112年2月12日 先隨機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接觸告訴人林佩蓉,嗣後佯裝網友「阿傑」向告訴人林佩蓉佯稱:「見面需要付錢」等語。
林佩蓉 112年2月10日4時38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abedoternesa(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6號(112年度偵字第52882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2年2月10日4時4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0日5時2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0日5時20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4時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llyntinahg (GASH會員帳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963號 112年2月11日4時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4時5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7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28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57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5時59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20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20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23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23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8時4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8時4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8時4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5 112年2月10日 先隨機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接觸告訴人蔡宗興,嗣向告訴人蔡宗興佯稱:「可協助貸款」等語。
蔡宗興 112年2月11日15時4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0000000000 (陳佑安) llyntinahg (GASH會員帳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5967號(112年度偵字第53888號)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12年2月11日16時2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6時2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6時2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112年2月11日16時21分 以購買遊戲點數(序號0000000000)的方式匯付右列金額 5,000元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60299號第80160號
被 告 鍾美怡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認應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鍾美怡可預見將自己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用作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子陳○安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門號於111年11月19日19時57分向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GASH會員編號「llyntinahg」帳號;
另於112年2月9日15時34分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tina502316」帳號。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付附表所示之金額或等價之點數至附表所示帳戶或帳號內。
嗣因附表所示之人事後驚覺遭騙,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陳永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凌曉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告訴人陳永真、凌曉慈於警詢時之指訴。
(二)告訴人陳永真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聯(顧客聯)、統一超商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須知(顧客聯)。
(三)告訴人凌曉慈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
(四)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預付卡申請書影本、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附之會員資料及訂單查詢明細、新加坡
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檢附之蝦皮帳號交
易資訊。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
被告以一交付行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又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併辦理由:
被告前因提供本案門號予詐欺犯罪者使用,因此涉嫌幫助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5963號等(下稱前案)案件提起公訴後,現由貴院分案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附卷可稽。
而被告本案所提供手機門號與前案相同,且係於相同時間、地點提供給同一人使用,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曾開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點數卡序號 金額 (新臺幣) 儲值時間 儲值GASH帳號 1 陳永真 112年2月8日 假交友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6時41分 llyntinahg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6時41分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6時41分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6時41分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0分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0分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0分 0000000000 5,000元 112年2月11日7時50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金額 匯款時間 對應之被告蝦皮帳號 2 凌曉慈 112年2月11日前某時 網購設定錯誤 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112年2月11日15時11分 tina502316 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112年2月11日15時16分 0000000000000000 1萬9,999元 112年2月11日15時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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