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170,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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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紀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57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6207號、第6208號、第6209號、第6210號、第6211號、第6212號、第62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522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紀超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7所示竊得物品之記載,應補充為「海底撈牛肉冬粉(128g)3個、萬家香薄鹽有機醬油(350ml)1罐、S&B西洋山葵醬(43g)1條、葵果泰國純品魚露(200ml)1罐、涼拌蜇絲1包、涼拌干絲1包」。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紀超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為累犯,惟並未主張或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請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等語,是公訴人既未主張及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自無從就此加重事項予以審究。

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各竊盜犯行,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影響社會治安,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有多次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

兼衡其犯行所生危害程度、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參以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所竊得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上開補充後所載之物品,均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人、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1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翅鑰匙圈壹個、鬥牛犬鑰匙壹個、墨鏡貳支、海關安全鎖壹個、灰色收納包壹個、手機防水袋壹個、蜜妮防曬乳壹瓶、曼秀雷敦抗痘水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2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架壹個(含手機架遮陽帽)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3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肉飯叁碗、燙青菜壹份、滷蛋貳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4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LED紅色燈泡貳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5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適牌刮鬍刀壹袋、行動電源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6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無印良品托特包、米、調味商品及生鮮調理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7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底撈牛肉冬粉(128g)叁個、萬家香薄鹽有機醬油(350ml)壹罐、S&B西洋山葵醬 (43g)壹條、葵果泰國純品魚露 (200ml)壹罐、涼拌蜇絲壹包、涼拌干絲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8 楊紀超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醫生日記鵝油辣椒壹罐、百威啤酒陸罐、椒麻滷牛筋壹包、經典麻醬涼麵壹碗、辣味椒麻涼麵壹碗、豬耳頭皮絲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457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2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208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20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21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21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21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6213號
被 告 楊紀超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號(宜蘭
縣○○鄉○○○○○○
居○○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紀超前(一)於民國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6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二)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1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三)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9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四)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863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
(五)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74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30日確定;
(六)於10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189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
(七)於10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
(八)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九)於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9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一)至(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上開(四)、(五)拘役部分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7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
上開(五)有期徒刑部分、(七)至(九)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111年5月30日罰金易服勞役出監執行完畢。
二、詎楊紀超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吳芳儀、謝文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楊子萱、李美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郭雯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楊紀超於警詢時、偵查中及羈押庭審理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之事實,惟辯稱:樹林大同福安宮的2顆燈泡,我因為喝醉了,我不記得;
我不記得有竊取統一便利商店溪崑門市的刮鬍刀云云。
2 告訴人吳芳儀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3 告訴人謝文傑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4 被害人涂祐瑄於警詢時之指述、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5 被害人周文程於警詢時之指述、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6 告訴人楊子萱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7 告訴人李美惠於警詢時之指訴、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8 告訴人郭雯婷於警詢時之指訴、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9 被害人董柏志於警詢時之指述、商品明細表、監視錄影器光碟暨其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8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為被告犯罪所得,未據合法發還,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 宜 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方法 備註 1 112年4月1日21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寶雅新莊龍安門市 徒手竊取店長吳芳儀所管理店內貨架上之雞翅鑰匙圈1個、鬥牛犬鑰匙1個、墨鏡2支、海關安全鎖1個、灰色收納包1個、手機防水袋1個、蜜妮防曬乳1瓶、曼秀雷敦抗痘水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248元)得手。
112年度偵緝第6213號 2 112年4月12日3時32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 徒手竊取謝文傑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手機架1個(含手機架遮陽帽,價值共計3,500元)得手。
112年度偵緝第6212號 3 112年5月8日19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涂祐瑄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3碗雞肉飯、1份燙青菜、2顆滷蛋(價值共計200元)得手。
112年度偵緝第6210號 4 112年5月25日1時32分許、2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樹林大同福安宮 徒手竊取周文程所管理樹林大同福安宮萬聖堂之LED紅色燈泡2顆(價值共計60元)得手。
112年度偵緝第6211號 5 112年5月29日18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溪崑門市 徒手竊取店長楊子萱所管理店內貨架上之舒適牌刮鬍刀1袋、行動電源2個(價值共計2,000元)得手。
112年度偵緝第6207號 6 112年6月23日11時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之全聯福利中心大觀店 徒手竊取店長李美慧所管理店內貨架上之無印良品托特包、米、調味商品及生鮮調理商品(價值共計818元)得手。
112年度偵緝第6209號 7 112年6月26日15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樹德店 徒手竊取店經理郭雯婷所管理店內貨架上之海底撈牛肉冬粉128g、萬家香薄鹽有機醬油350ml、S&B西洋山葵醬43g、葵果泰國純品魚露200ml、涼拌蜇絲、涼拌干絲等商品(價值共計606元)得手。
112年度偵字第54573號 8 112年7月04日21時6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樹林保安店 徒手竊取店長董柏志所管理店內貨架上之醫生日記鵝油辣椒1罐、百威啤酒6罐、椒麻滷牛筋1包、經典麻醬涼麵1碗、辣味椒麻涼麵1碗、豬耳頭皮絲1包(價值共計819元)得手。
112年度偵緝第6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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