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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婕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094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婕寧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8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婕寧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7時許,在臺北市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5包(上揭毒品包數、重量、鑑驗結果,均詳如附表),而持有此等毒品。
嗣於112年6月30日23時2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喬太商務旅館之1107室執行臨檢勤務,經謝婕寧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二、被告上揭犯行,有下列證據足佐: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
㈡被告簽具之自願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共20張。
㈢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暨毒品純度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8日刑理字第1126056969號鑑定書各1份。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
查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5包,皆同屬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顯已逾5公克以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為供己施用之目的,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素行尚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4萬元、尚有母親需扶養之生活狀況,再參酌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非微及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持有之毒品有販賣、轉讓他人而助長毒品流通或滋生其他犯罪之情形,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共8只,內含上述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㈡為警同時查扣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鑑驗資料出處 沒收與否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 (含包裝袋3只) ⑴米白色晶體2包(即包裝袋上載編號2、3): .驗前總淨重98.61公克、驗餘總淨重98.48公克、純度8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4.8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白色晶體1包(即包裝袋上載編號4): .驗前淨重5.00公克、驗餘淨重4.92公克、純度84%、驗前純質淨重約4.2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合計純質淨重約89.00公克。
⇒以上鑑驗資料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8日刑理字第1126056969號鑑定書(偵卷第61、62頁)。
沒收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包 (含包裝袋5只) ⑴淡粉色摻雜褐色粉末及透明晶體3包: .驗前總淨重8.5288公克、驗餘總淨重8.0820公克、純度9.88%、總純質淨重0.842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淡紫色摻雜褐色粉末2包: .驗前總淨重6.5379公克、驗餘淨重6.1184公克、純度2.10%、總純質淨重0.137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上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計0.9799公克。
⇒以上鑑驗資料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C0000000-Q號毒品成分暨毒品純度鑑定書(偵卷第54至57頁)。
沒收 3 行動電話/1具 .品牌型號:IPHONE 11。
.門號:0000000000。
不予沒收 4 IPAD 10/1台 .IMEI:000000000000000。
不予沒收 以上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89.979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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