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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凱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508號、第795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77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凱羚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凱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之財物(詳細犯罪時間、地點、告訴人、犯罪行為態樣等均如附表所示)。
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承翔、簡信慧於警詢中證述。
(三)民國112年10月28日、10月30日家樂福超市永和永安店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9540號卷第23至28頁)、112年10月30日寶雅中和店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77508號卷第19至25頁)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罪)。
(二)罪數: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各次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等所受損失之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林承翔、簡信慧所屬公司即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達成和解,有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所竊得之物,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林承翔、簡信慧所屬公司即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分別支付賠償金額新臺幣1萬3,000元、2萬元完畢等情,有上開和解書、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已可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行竊時間、地點 竊得物品 (新臺幣)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 林承翔 於112年10月28日中午12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永和永安店」,見商品架上之商品得為自己使用,於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上揭店內,徒手竊取林承翔所管領之右列物品,先放置於購物籃,再行裝入自行攜帶之背袋內得手,隨後未結帳即離去。
①iq+貓咪樂泥棒雞肉口味36包(起訴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30包) ②iq+貓咪樂泥棒鮪魚口味7包 ③寵味鮮香烤頂級柳葉魚1包 ④寵味鮮烤頂級鮪魚魚排1包 ⑤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排經典原味6包 ⑥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黃金地瓜6包 ⑦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極品南瓜7包(起訴書附表編號7誤載為6包) ⑧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紅寶石蔓越莓7包 ⑨CattyMan貓用鮪魚潔牙化毛餅乾11包 ⑩咪歐小確幸貓罐(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味小確幸貓罐)-起司鮪魚10包 ⑪咪歐小確幸貓罐-蟹棒嫩雞16包 ⑫偉嘉妙鮮包(起訴書附表編號12誤載為偉嘉妙魚鮮包) 鮪魚(貓)4包 ⑬什錦珍味雞肉2包 ⑭喵愛餡貓餡餅化毛配方口味3包 ⑮喵愛餡(起訴書附表編號15誤載為愛餡)貓餡餅火烤嫩雞口味3包 ⑯咪歐啾咪棒鮭魚肉泥4包 ⑰咪歐啾咪棒雞肉+雞肝8包 ⑱貓愛吃薄荷(粗葉)8包 ⑲CattyMan貓用鮭魚潔牙化毛餅乾8包 ⑳萬丹紅豆1包 (以上物品總價1萬802元) 曾凱羚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 林承翔 於112年10月30日18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0○0號「家樂福超市永和永安店」,見商品架上之商品得為自己使用,於同日18時8分(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上揭店內,徒手竊取林承翔所管領之右列物品,先放置於購物籃,再行裝入自行攜帶之背袋內得手,隨後未結帳即離去。
①iq+貓咪樂泥棒鮪魚口味(起訴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寵味鮮香烤頂級柳葉魚)7包 ②寵味鮮香烤頂級柳葉魚(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寵味鮮烤頂級鮪魚魚排)8包 ③寵味鮮香烤頂級鮪魚魚排(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寵味鮮炙燒低脂雞柳排經典原味)6包 ④偉嘉妙鮮包(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偉嘉妙魚鮮包) 鮪魚(貓)4包 ⑤高坑肉角2包 (以上物品總價1,589元) 曾凱羚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 簡信慧 於112年10月30日中午12時許,新北市○○區○○路00號「寶雅中和店」,見商品架上之商品得為自己使用,於同日中午12時26分許,在上揭店內,徒手竊取簡信慧所管領之右列物品,將之藏入衣服口袋內得手,隨後未結帳即離去。
①無線藍芽耳機1個 ②長蝶結壓夾 ③球束 ④霧面水滴壓夾 ⑤霧面水滴BB ⑥瀏海壓夾 ⑦漸層壓夾 ⑧金邊方形壓夾 ⑨護髮精華 ⑩原液眼部精粹 ⑪全面修復原液 ⑫維他命A醇賦活原液 ⑬甘草草本舒緩調理原液(起訴書誤載為條理原液) (以上物品總價5,202元) 曾凱羚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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