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書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77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4214號),經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書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非實際遂行本件犯行之人,然因其輕率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容任他人為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目的、手段、所詐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下同)600元(本案被告提供2個門號,每個門號可獲得300元,見偵卷第186頁),未據扣案,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779號
被 告 林書賢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書賢明知申辦電信門號並無特別資格之限制,並能預見將本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每個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其申辦之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以該等門號驗證取得附表一所示帳號及帳戶,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詐騙葉德順,致葉德順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帳號及帳戶內。
嗣葉德順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葉德順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書賢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申辦附表所示門號,並約定每個門號可獲得300元報酬之事實。
2 告訴人葉德順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3月20日函暨附件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證明附表所示門號為被告申辦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併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門號申登日期 門號驗證所取得之帳號或帳戶 1 0000000000 112年2月1日 蝦皮帳號fay219990 2 0000000000 112年2月1日 蝦皮帳號z74423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儲值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葉德順 112年2月8日 17時6分許 解除錯誤設定 112年2月9日 22時28分許 附表一編號1蝦皮帳號買家交易產生之中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99元 112年2月9日 22時31分許 附表一編號1蝦皮帳號買家交易產生之中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99元 112年2月9日 22時36分許 附表一編號1蝦皮帳號買家交易產生之中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99元 112年2月9日 22時18分許 附表一編號2蝦皮帳號買家交易產生之中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99元 112年2月9日 22時23分許 附表一編號2蝦皮帳號買家交易產生之中信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9,999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