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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5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4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忠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肆柒捌伍公克)及含大麻成分之捲煙陸拾玖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忠義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自某不詳友人處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4785公克)及含大麻成分之捲煙69支,而無故持有之。
嗣於同年10月17日12時2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住所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含大麻成分之捲煙等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708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04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5510號函各1份(見毒偵字卷第17至19、49至50、59頁)。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4785公克)及含大麻成分之捲煙69支。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1、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云云。
然查:扣案捲煙69支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認煙捲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4支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毒品成分,合計煙捲重88.73公克,固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佐,惟該鑑定書尚無法證明上開煙捲內所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純質淨重總量,經偵查檢察官函詢法務部調查局,請就上開煙捲內所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淨重、驗餘淨重提供說明,嗣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表示因無法將大麻及菸絲完全分離,致難以提供該檢品之大麻淨重數據等情,亦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函附卷可參,是尚難認被告確有持有第二級毒品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情事。
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云云,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犯罪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上開所犯法條,被告就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坦承不諱,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造成社會風氣、治安之潛在危害,殊非可取,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持有大麻之時間及重量,並參以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4785公克)及含大麻成分之捲煙69支,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情,有上開鑑定書、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而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捲煙,亦沾有毒品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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