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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6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欣吟犯非法寄藏子彈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制式子彈拾參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欣吟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管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寄藏,竟基於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2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某處,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俊傑」(下稱「李俊傑」)之成年友人所託,代為保管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20顆,並將之藏放於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301號房居所而無故寄藏之。
嗣於112年9月25日10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20顆,因而查悉上情。
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謝欣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1張(見偵查卷第13至15、17頁)。
㈢扣案之子彈20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採樣7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30日刑理字第112603333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3至34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寄藏與持有,均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既將「持有」與「寄藏」行為分別處罰,則因寄藏而代為保管,保管本身所為持有,既為寄藏之當然結果,自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
本件被告既係受「李俊傑」之託代為保管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子彈共20顆,是被告之行為自應該當為寄藏,而持有為寄藏之當然結果,自應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另就持有行為予以論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
又被告自111年11月、12月間某日起,至112年9月25日10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無故寄藏本件具殺傷力子彈之犯行,屬寄藏行為之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僅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係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當知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係觸法行為,竟仍無視法律之禁制,未經許可而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20顆,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其寄藏之時間及數量,且尚查無被告持以實施進一步犯罪之行為而肇致實害,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試射剩餘之子彈13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經試射之子彈7顆,已因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時試射擊發致失子彈之效能,已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扣案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非制式子彈 20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7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試射7顆,餘13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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