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57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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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2066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審易字第99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嘉南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李嘉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6日20、21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某處保齡球館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2包(純質淨重共37.959公克),為供己施用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8月18日1時45分許,攜帶前開毒品駕駛車號為000-0000之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街00號對面因交通違規遭警盤查,經李嘉南同意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上揭毒品。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暨該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起訴,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

二、被告上揭犯行,有下列證據足佐: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

㈡被告簽具之自願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至起訴書犯罪事實載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論罪部分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因屬贅載或誤載,此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減縮此等部分犯罪事實暨更正刪除涉犯罪名,並補充如上(見本院113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為供己施用之目的,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前因屢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9年1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1年1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於111、112年間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偵查起訴、法院審理或判決處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再參酌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非微及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持有之毒品有販賣、轉讓他人而助長毒品流通或滋生其他犯罪之情形,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32只,內含上述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於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另同時扣案之其餘扣押物,核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均不予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數量
鑑驗結果及出處
備註
白色或棕色透明
結晶共32包(含
包裝袋32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10月7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5450卷
第173至177頁)之鑑定結果:
⑴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789-1
•白色透明結晶30包
•總淨重45.218公克,30包取
1,檢驗使用0.028公克,餘
重6.872公克;檢驗純度70.
2%,純質淨重4.843公克。
依鑑定結果推估總收件數30
包之純質淨重為31.73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⑵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789-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淨重10.499公克,檢驗使用
0.041公克,餘重10.458公
克;檢驗純度58.9%,純質
淨重6.18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⑶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789-4
•棕色透明結晶1包
•淨重0.074公克,檢驗使用
0.029 公克,餘重0.045 公
克;檢驗純度52%,純質淨
重0.038公克
扣案物品編號1
至32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以上第二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為37.959公克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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