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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博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77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博驛竊盜,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時間欄「112年6月13日晚上7時30分許」更正為「112年6月13日晚上7時38分許」、「112年12月3日上午9時59分許」更正為「112年12月3日上午10時7分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博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本院調解筆錄、被告陳報狀及所附轉帳明細各1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恣意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所為損害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及社會治安,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高、始終坦承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履行賠償,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保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參酌被告所犯3罪之犯罪手段及所侵害之法益性質相同、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業依調解內容履行賠償完畢,獲告訴人表示原諒,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查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商品,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業如前述,本院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177號
被 告 林博驛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博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由黎晏孜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總計新臺幣488元),得手後旋即逃逸。
嗣經黎晏孜發現商品遭竊,遂報案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黎晏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博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分別於上開時、地,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等情。
2 證人即告訴人黎晏孜於警詢時之指證 被告於上揭時、地,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截圖 被告於上揭時、地,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博驛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已遭被告用盡,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哲名
附表
時間 商品 112年6月13日晚上7時30分許 Timido媞密多隱形眼鏡1盒 112年12月3日上午9時59分許 Timido媞密多隱形眼鏡1盒、威德果凍能量飲1瓶 113年1月7日晚上10時12分許 Timido媞密多清潤日拋10入隱形眼鏡1盒、野格利口酒40ML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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