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87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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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92、11928、11929、13329、14376、1456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36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哲瑋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再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於附件起訴書之附表所示各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

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紀錄,素行不佳(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1頁至第30頁之前案紀錄表)。

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

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失,暨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再就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定其應執行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物,均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之物品欄所載。該等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本判決附表各編號之主文欄中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起訴書附表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編號1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包你發娛樂城儲值包2組(內含序號卡)、老子有錢娛樂城儲值包3組(內含序號卡),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編號2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蘇格登達夫鎮首席珍藏單一麥芽威士忌(700毫升)拾瓶,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編號3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蘇格登達夫鎮首席珍藏單一麥芽威士忌(700毫升)參瓶,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編號4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約翰走路黑牌12年雪莉版威士忌(1公升)肆瓶,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編號5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格蘭菲迪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肆瓶,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編號6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雪莉桶風味(700毫升)貳瓶,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編號7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毫升)壹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雪莉桶風味(700毫升)壹瓶,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編號8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噶瑪蘭經典單一麥芽威士忌(700毫升)貳瓶,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編號9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噶瑪蘭威士忌禮盒(700毫升)壹組、格蘭菲迪21年蘭姆酒桶蘇格蘭威士忌禮盒(700毫升)壹組、約翰走路XR21年2024新春禮盒(750毫升)壹組,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編號10 許哲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百富14年加勒比海蘭姆桶威士忌禮盒參組,均沒收之。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192號
113年度偵字第11928號
113年度偵字第11929號
113年度偵字第13329號
113年度偵字第14376號
113年度偵字第14561號
被 告 許哲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哲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電能機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並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理竊得物品。
嗣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其員工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時地及周遭之監視錄影器檔案,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者訴由附表所之單位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哲瑋於警詢之任意性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彥竹於警詢之指訴 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陳世庭於警詢之指訴 附表編號2、3、4所示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孫溢堂於警詢之指訴 附表編號5、9、10所示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吳彥德於警詢之指訴 附表編號6、7、8所示之事實。
6 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器檔案暨截圖 全部犯罪事實。
7 遭竊商品明細或查詢清單 附表編號2、3、4、5、7、8、9、10所示之事實。
8 與遭竊商品同款之商品外觀照片 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因本件犯行所得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依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時間 地點 竊取方法 物品 處理方法 報告單位 1 陳彥竹 112年8月18日20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包內 包你發娛樂城儲值包(內含序號卡)2組、老子有錢娛樂城儲值包(內含序號卡)3組(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435元) 連結上網,並將左列序號卡內號碼輸入遊戲帳號,取得對應遊戲點數後,將左列儲值包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2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陳世庭) 112年12月5日19時7分許至22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大潤發賣場中和門市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包、衣物內 蘇格登達夫鎮首席珍藏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共10瓶(價值共9421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3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世庭) 112年12月6日8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大潤發賣場中和門市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包、衣物內 蘇格登達夫鎮首席珍藏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共3瓶(價值共2397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4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陳世庭) 112年12月12日1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大潤發賣場中和門市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包、衣物內 約翰走路黑牌12年雪莉版威士忌1L共4瓶(價值共3676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5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孫溢堂) 112年12月10日19時3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之Miac’ bon超市永和比漾門市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拆裝商品藏放於隨身衣物內,並將商品空盒放返架上 格蘭菲迪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4瓶(價值共6540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6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吳彥德) 113年1月6日19時17分許至19時5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美廉社商店板橋貴興店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衣物內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雪莉桶風味700ml共2瓶(價值共2760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7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吳彥德) 113年1月11日15時7分許至15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美廉社商店中和景新三店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包內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一瓶、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雪莉桶風味700ml一瓶(價值共2669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8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吳彥德) 113年1月11日20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美廉社商店中和景新三店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包包內 噶瑪蘭經典單一麥芽威士忌700ml兩瓶(價值共4180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9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孫溢堂) 113年1月17日17時30分許至20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之Miac’ bon超市永和比漾門市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提袋或背包內 噶瑪蘭威士忌禮盒700ml一組、格蘭菲迪21年蘭姆酒桶蘇格蘭威士忌禮盒700ml一組、約翰走路XR21年2024新春禮盒750ml一組(價值共1萬1465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10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孫溢堂) 113年1月18日19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之Miac’ bon超市永和比漾門市 徒手竊取店內架上之右列商品,得手後將之藏放於隨身提袋或背包內 百富14年加勒比海蘭姆桶威士忌禮盒3組(價值共7500元) 飲用殆盡,將酒瓶丟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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