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89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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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世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77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再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2頁),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該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而被告盜刷信用卡30次之行為,係本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次盜刷行為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個詐欺得利罪。

三、審酌被告行為時已年逾65歲,應有相當之社會歷練,應該知道撿到他人信用卡,應交給警察局處理的道理。

然被告不僅沒有把信用卡交給警局,反而趁機盜刷,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坦承犯行不諱,並已與告訴人和解,非無悔意。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前科素行、手段,告訴人遭盜刷共新臺幣(下同)2萬2,490元(金額出處參照起訴書附表),被告已承諾賠償告訴人3萬8,000元,並已給付現金3萬元(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5頁之調解筆錄),暨其智識程度,於準備程序筆錄陳稱自己目前沒工作,要定期帶出車禍的女兒去復健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2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緩刑: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並於104年10月14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迄本次犯罪,期間並無再犯其他罪刑,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4頁)。

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其經此次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且告訴人於調解筆錄中亦陳明,同意法官給予被告緩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5頁)。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㈠被告於警詢陳稱,其侵占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已經丟到垃圾車裡(偵卷第15頁)。

本院審酌,依卷附台北富邦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偵卷第37頁),可合理推論,告訴人已申請掛失,該張信用卡應已喪失金融功能,不再具備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

㈡至於被告盜刷本案信用卡,獲得免付買賣價金共2萬2,490元之利益(金額出處詳附件起訴書之附表)。

審酌被告已賠償告訴人3萬元(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5頁之調解筆錄),遠超過該2萬2,490元,應認被告已不再保有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再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713號
被 告 甲○○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14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華街某處,拾獲乙○○所有而遺失在該處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本案信用卡)1至張,其明知拾得他人所有遺失物品,應交還失主或報警處理,不得據為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乙○○所有本案信用卡侵占入己。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商店,以感應信用卡免簽名之方式,接續刷卡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購買如附表所示生活物品,致如附表所示商店誤認係乙○○本人使用本案信用卡交易,提供如附表所示商品,並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請款,甲○○因而詐得無需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即將本案信用卡隨意棄置路邊。
嗣因乙○○發現本案信用卡遺失且遭盜刷,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訴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消費發票30張、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1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安全部113年1月31日金安字第1130000112號函附之本案信用卡於112年11月20日之刷卡消費交易明細資料1份、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30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等罪嫌。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後盜刷信用卡,乃係本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型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因盜刷拾得之本案信用卡,因而獲取如附表所示共計價值2萬2490元之商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迄今未返還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商店 刷卡金額 (新臺幣/元) 商品名稱 1 112年11月20日 14:19 全聯福利中心蘆洲中華店 472元 雪山啤酒4瓶 2 112年11月20日 14:32 全聯福利中心蘆洲中華店 897元 虎牌冰釀啤酒6瓶 3 112年11月20日 14:48 家樂福蘆洲長安二店 965元 海尼根啤酒5瓶 4 112年11月20日 14:53 順意生活百貨長安店 920元 雪山啤酒2組 5 112年11月20日 15:07 家樂福蘆洲光華店 748元 雪山啤酒 可口可樂6瓶 6 112年11月20日 15:18 興源生活百貨量販廣場 876元 海尼根8瓶 7 112年11月20日 15:20 同上 500元 藍摩爾香菸(8毫克)5包 8 112年11月20日 15:33 同上 750元 白大衛香菸6包 9 112年11月20日 15:34 同上 750元 七星天藍硬盒香菸6包 10 112年11月20日 15:35 同上 750元 七星天藍硬盒香菸5包、七星硬盒1包 11 112年11月20日 15:37 同上 250元 麥香紅茶1箱 12 112年11月20日 15:38 同上 250元 麥香紅茶1箱 13 112年11月20日 15:56 家樂福蘆洲三民店 875元 白大衛香菸7包 14 112年11月20日 15:58 同上 950元 七星天藍香菸硬盒2包、七星天藍香菸5包 15 112年11月20日 16:05 全聯福利中心蘆洲忠孝店 840元 七星香菸6包 16 112年11月20日 16:05 同上 700元 七星藍天香菸5包 17 112年11月20日 16:34 全聯福利中心蘆洲民族店 980元 七星風藍香菸7包 18 112年11月20日 16:35 同上 875元 金大衛杜香菸7包 19 112年11月20日 16:36 同上 180元 明太子法棍麵包5條 20 112年11月20日 16:50 全聯福利中心蘆洲九芎店 750元 金大衛杜香菸6包 21 112年11月20日 16:50 同上 600元 七星國際香菸4包 22 112年11月20日 17:23 全聯福利中心三重力行店 980元 七星天藍香菸7包 23 112年11月20日 17:25 同上 875元 金大衛杜香菸7包 24 112年11月20日 17:33 家樂福三重中正北店 980元 七星香菸7包 25 112年11月20日 17:33 同上 875元 白大衛香菸7包 26 112年11月20日 17:37 美廉社三重中正店 875元 大衛金裝香菸7包 27 112年11月20日 17:40 同上 689元 約翰走路黑牌12雪莉桶1瓶 28 112年11月20日 17:46 全聯福利中心三重中正北店 980元 七星藍天香菸7包 29 112年11月20日 17:47 同上 659元 約翰走路1瓶 30 112年11月20日 17:56 好狗運三重店 699元 健康時刻大角1包 總計 22,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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