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附民,70,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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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王淑君
被 告 林威樺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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