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附民,8,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妍希
被 告 李泓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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