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訴,37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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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
  3. 一、林威樺明知其無履約之真意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4. 二、案經花旗坊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
  5. 理由
  6.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7. 二、證據:
  8.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新北偵卷第56-57頁)、本院準
  9. (二)證人白宗仟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133-135頁)。
  10. (三)證人劉奇應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85-89頁)。
  11. (四)證人周彥鳴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73-77頁)。
  12. (五)證人PAULINXAVIERPIERREMARIR於偵查(
  13. (六)證人王暐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99-103頁)。
  14. (七)證人曾俊朝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117-121頁)。
  15. (八)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3日函覆資料、玉山銀行信用
  16. (九)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起訴書誤繕為3日
  17. (十)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函覆資料(士林偵
  18. (十一)花旗坊有限公司提出之email郵件、交易明細、銷貨單及
  19. (十二)黑貓宅急便托運單、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簽收單(士林
  20. (十三)金融卡爭議款項聲請書(士林偵卷第181-189頁)。
  21. (十四)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對帳單(士林偵卷第191-1
  22. 三、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
  23. 四、爰審酌被告竟不思正途謀生獲取所需,任意詐取告訴人財物
  24. 五、至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特級5A印尼白燕盞4兩、特級5
  25.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6.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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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威樺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特級5A印尼白燕盞肆兩、特級5A印尼白燕盞壹斤、頂級奈米珍珠粉拾伍盒、烏魚子600克參個、即時烏魚子切片參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威樺明知其無履約之真意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持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花旗坊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坊公司)網站後,先後以「王暐傑」名義訂購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之商品,且未經劉奇應、周彥鳴、PAULIN XAVIER PIERRE MARIR(上開3人所涉詐欺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意或授權下,擅自在前揭網站鍵入向不詳年籍姓名之網友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檢核碼等資料,偽造得以經由電腦處理而顯示證明係信用卡約定持卡人本人同意在上揭購物網站消費附表所示金額交易之電磁紀錄及網路訂購單後,將該等信用卡資料傳送至上開購物網站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奇應、周彥鳴、PAULIN XAVIER PIERRE MARIR、花旗坊公司之權益,以及玉山商業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花旗商業銀行對網路金融卡電子商務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花旗坊公司承辦人員接獲如附表所示之訂單後,因而陷於錯誤,於接獲訂單翌日,即將上述商品寄送至林威樺所指定代收業者曾俊朝所提供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6之處所,經曾俊朝代收後,林威樺再通知不知情之快遞業者前去取走上述商品。

嗣花旗坊公司收受第三方支付公司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止付貨款通知,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旗坊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新北偵卷第56-57頁)、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白宗仟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133-135頁)。

(三)證人劉奇應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85-89頁)。

(四)證人周彥鳴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73-77頁)。

(五)證人PAULIN XAVIER PIERRE MARIR於偵查(起訴書誤繕為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313-317頁)。

(六)證人王暐傑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99-103頁)。

(七)證人曾俊朝於警詢中之證述(士林偵卷第117-121頁)。

(八)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3日函覆資料、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0年12月14日函覆資料(士林偵卷第235-241頁)。

(九)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起訴書誤繕為3日)暨110年12月30日函覆資料(士林偵卷第243-251頁)。

(十)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3日函覆資料(士林偵卷第227-229頁)。

(十一)花旗坊有限公司提出之email郵件、交易明細、銷貨單及銷貨發票(士林偵卷第195-225頁)。

(十二)黑貓宅急便托運單、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簽收單(士林偵卷第177-179頁)。

(十三)金融卡爭議款項聲請書(士林偵卷第181-189頁)。

(十四)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對帳單(士林偵卷第191-193頁)。

三、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於線上盜刷之行為係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則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附表編號3、4所示犯行,均係於密接時間,以相同手法為之,且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犯意,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被告之3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竟不思正途謀生獲取所需,任意詐取告訴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目的、手段、所詐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型,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至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特級5A印尼白燕盞4兩、特級5A印尼白燕盞1斤、頂級奈米珍珠粉15盒、烏魚子600克3個、即時烏魚子切片3包,未據扣案,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訂購者名義 訂購時間 訂購商品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易使用之信用卡 1 王暐傑 110年4月23日7時27分許 特級5A印尼白燕盞4兩 1萬3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XXXX號(完整卡號詳卷,持卡人為劉奇應) 2 王暐傑 110年4月23日7時32分許 特級5A印尼白燕盞1斤 4萬8000元 花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XXXX號(完整卡號詳卷,持卡人周彥鳴) 3 王暐傑 110年4月25日22時10分許 頂級奈米珍珠粉15盒 3萬3600元 匯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XXXX號(完整卡號詳卷,持卡人為法國籍男子PAULIN XAVIER PIERRE MARIR) 4 王暐傑 110年4月25日22時14分許 烏魚子600克3個、即時烏魚子切片3包 2萬3400元 匯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XXXX號(完整卡號詳卷,持卡人為法國籍男子PAULIN XAVIER PIERRE MAR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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