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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3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旭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354號、113年度偵字第26180、26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洪旭陽被訴詐欺等案件,原定於113年8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同日制定公布,並均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關係複雜,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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