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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緣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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