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訴緝,23,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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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鴻禧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鴻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7年間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56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3月1日停止戒治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00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362號、122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確定,嗣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4年10月8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2月15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復於翌(16)日7時許,在上址居所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放入針筒並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06年12月16日16時2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1段164巷口前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共淨重0.2639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262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798公克、驗餘淨重0.0778公克)及分裝勺1枝,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所稱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係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訴訟行為於程序上有違法律之規定而言。

而提起公訴之訴訟行為是否於程序上有違法律規定,原則上固以起訴時所存在之事項及法律規定為判斷,惟檢察官起訴後始發生之情事變更事由,致法院不能為實體審理者,亦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 項之規定。

上開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1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99號裁定強制戒治,於90年3月1日停止戒治出所,其後雖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然迄今未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之裁判及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件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時間為106年12月15日21時許及同年月16日7時許,距被告最近一次強制戒治釋放即90年3月1日,已逾3年,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3年後再犯」,不因其間是否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述修正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4條等規定,由檢察官視被告個案之情形,再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不得對被告追訴處罰,檢察官固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前提起本件公訴並繫屬於法院,惟因上開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改變之情事變更事由,其程序仍屬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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