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天○○、地○○(拘提中)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與吳承
- 二、案經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 理由
-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二、證據:
- (一)被告天○○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他卷第92-93頁、偵卷一
- (二)同案被告地○○於警詢之供述(他卷第30-31反頁、偵卷一第
- (三)少年王○閎於警詢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他卷第10-14頁、
- (四)少年王○閎至附表一超商取簿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他卷第53-6
- (五)同案被告地○○提領畫面、被告天○○監控畫面(偵卷一第47-
- (六)被告天○○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一第30-46頁)。
- (七)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45-46頁)。
- (八)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47-49頁)。
- (九)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83-87頁)。
- (十)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88-90頁)。
- (十一)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91-94頁)
- (十二)證人E○○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95-97反頁
- (十三)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98-99反頁
- (十四)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00-102
- (十五)證人鄭慈蒑(鄭依姍之妹)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
- (十六)證人F○○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03-104
- (十七)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偵卷一第146反-15
- (十八)證人玄○○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1
- (十九)證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64-176
- (二十)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77-178
- (二十一)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
- (二十二)證人申○○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
- (二十三)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0-19
- (二十四)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3-19
- (二十五)證人A○○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5-19
- (二十六)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8-20
- (二十七)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13-21
- (二十八)證人G○○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
- (二十九)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31-23
- (三十)證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35-240
- (三十一)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82-28
- (三十二)證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88-28
- (三十三)證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96-29
- (三十四)證人吳瑞燦(丁○○之父)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
- (三十五)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
- (三十六)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
- (三十七)證人C○○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09-21
- (三十八)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18-21
- (三十九)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41-24
- (四十)下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三、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 四、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 五、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
- 七、沒收部分,被告自陳監控車手提款之報酬,為1天1千元至3
- 八、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主張,被告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詐得之金融卡部分
- (二)公訴意旨另主張,被告對附表二編號21至26、附表三編號5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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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85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十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被訴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二十一至編號二十六、附表三編號五所示部分均無罪。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天○○、地○○(拘提中)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與吳承憲、賴益和(均另行通緝)、少年王○閎(未年成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詐欺部分,由報告機關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騙集團,由天○○擔任監控手,地○○擔任提款車手,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交付如如附表一所示提款卡,王○閎再接受該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地,領取附表一之人所寄出之提款卡包裹,王○閎再將提款卡轉交給吳承憲、賴益和等指示天○○統一管理,預備派發給地○○等車手提領,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三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三時間匯款如附表二、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二、三所示之帳戶,天○○、王○閎再依吳承憲、賴益和之指示,於附表二、三地○○擔任車手提領(附表三地○○提領部分,業於臺灣臺北、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另行併案)時,在旁監控,地○○提領後,旋將款項交由集團上游,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或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
(一)被告天○○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他卷第92-93頁、偵卷一第8-14、269-272、280-281頁)、本院訊問(聲羈卷第23-27頁、他卷第95-96頁)、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地○○於警詢之供述(他卷第30-31反頁、偵卷一第73-77、307-311頁)。
(三)少年王○閎於警詢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他卷第10-14頁、偵卷一第97-98反、296-301頁、偵卷二第15-16反頁)。
(四)少年王○閎至附表一超商取簿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他卷第53-63反頁)。
(五)同案被告地○○提領畫面、被告天○○監控畫面(偵卷一第47-52、312-316頁、少卷一第42-43反頁)。
(六)被告天○○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偵卷一第30-46頁)。
(七)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45-46頁)。
(八)證人寅○○於警詢之證述(他卷第47-49頁)。
(九)證人黃○○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83-87頁)。
(十)證人壬○○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88-90頁)。
(十一)證人乙○○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91-94頁)。
(十二)證人E○○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95-97反頁)。
(十三)證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98-99反頁)。
(十四)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00-102反頁)。
(十五)證人鄭慈蒑(鄭依姍之妹)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05-114反頁)。
(十六)證人F○○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03-104反頁)。
(十七)證人午○○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偵卷一第146反-150反、152-153反頁)。
(十八)證人玄○○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140-140反、144-145、141-143反頁)。
(十九)證人丑○○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64-176頁)。
(二十)證人庚○○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77-178反頁)。
(二十一)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179反-181、183反、178-179頁)。
(二十二)證人申○○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156反-157、163、158-162反頁)。
(二十三)證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0-192頁)。
(二十四)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3-194頁)。
(二十五)證人A○○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5-197頁)。
(二十六)證人酉○○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198-200反頁)。
(二十七)證人辛○○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13-217反頁)。
(二十八)證人G○○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189-190反、202-204、191-198頁)。
(二十九)證人戊○○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31-234頁)。
(三十)證人戌○○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35-240頁)。
(三十一)證人D○○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82-283、287頁)。
(三十二)證人辰○○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88-289頁)。
(三十三)證人亥○○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96-298反頁)。
(三十四)證人吳瑞燦(丁○○之父)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99-301反頁)。
(三十五)證人巳○○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207-210、215、211-214頁)。
(三十六)證人未○○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紀錄、報案資料(偵卷一第217反-218、219-229反頁)。
(三十七)證人C○○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09-210反頁)。
(三十八)證人子○○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18-219反頁)。
(三十九)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報案資料(少卷一第241-244反、258頁)。
(四十)下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25-326頁)。
2.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27-328頁)。
3.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45-346頁)。
4.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38-339頁)。
5.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偵卷一第344頁)。
6.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42-343頁)。
7.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49頁)。
8.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31-332頁)。
9.台灣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47頁)。
10.三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為771)(偵卷一 第390-391頁)。
11.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35-336頁)。
12.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92-393頁)。
13.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29-330頁)。
14.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86-387反頁)。
15.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偵卷一第394-395反頁)。
三、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且被告與吳承憲、賴益和等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共同負責,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20、附表三編號1至4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侵害該24名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所利用或共同實施犯罪者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
但如非明知,仍以該成年人有利用或與兒童及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其利用或共同實施犯罪者係兒童及少年,且與之實施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少年王○閎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見他卷第10頁)在卷足憑,惟二人均供稱彼此不認識、不熟識(偵一卷第402、296反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明知或可得而知共犯即少年王○閎未滿18歲,是被告對上情既無認識或預見,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五、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定有明文。
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
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其所犯洗錢犯行,固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依據前開說明,應為量刑考量因子即可,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率爾共同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參與僅係後端監控手之角色,其等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擔任車手提領金額、在審理中自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本院在此予以調減,附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被告自陳監控車手提款之報酬,為1天1千元至3千元(他卷第92反頁),基於罪疑惟利被告,故認定被告1天提領之報酬為1千元,附表二、三顯示被告擔任監控手僅1日,即111年5月20日,故被告應受有1千元之報酬,此乃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主張,被告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詐得之金融卡部分,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惟查:銀行金融卡之價值甚微,不論被轉手多少人,都不會增加它的價值。
論其工具價值,只要遭掛失或被銀行凍結帳戶,該金融卡立即喪失效用,故其工具價值亦欠缺「持續性」及「恆久性」。
是以金融卡是否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所欲規範之客體,以及是否符合該法第3條第1項所定義之「特定犯罪所得」,均有疑問,故就附表一尚難對被告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爰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主張,被告對附表二編號21至26、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人詐得之款項,亦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惟查:揆諸現今之詐欺集團為求逃避查緝及為順利詐騙被害人,集團成員間多有分工之情形,除較為上層負責聯繫主導全局之主謀者外,尚有負責以打電話或以通訊軟體等方式詐騙被害人之成員,至現場負責取款之車手、現場把風、監控車手之人或其他將款項交回詐欺集團者,而至現場負責取款之車手、現場把風、監控車手之人或其他將款項交回詐欺集團者等相對較為外層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該詐欺集團所有詐騙各該被害人之犯行,未必均有所知悉或認識,自難認對於每一被害人之詐騙情節均有所謂合同之意思,亦未必就各該詐騙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罪行為之分擔而有所參與,是應加以論罪者,自應限於對於詐騙各該被害人有所知悉或認識並有犯罪行為之分擔而有所參與之人,方應論以共同正犯之刑責。
衡情被告與少年王○閎雖擔任監控手,但並非該集團之重要核心成員,自難認二人對於該詐欺集團詐騙各該被害人之犯行均居於主導地位,或對於詐騙各別被害人之各該行為均有所知悉或認識。
再者,據少年王○閎供稱其不認識被告,是詐欺被警方查獲後才知道被告及地○○(偵一卷第296反頁),被告則稱其沒見過少年王○閎,是做這個後才認識少年王○閎(偵一卷第10、402頁),由此可見被告對於少年王○閎監控地○○提領詐騙款項之一事,事先並不知情,故就附表二編號21至26、附表三編號5部分,尚難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相繩之,此亦爰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宇○○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欺手法 交付時間地點 交付之金融帳戶資料 少年王○閎領取包裹時地 1 告訴人癸○○ 因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有家庭代工工作,惟需要金融卡資料,致使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交付。
111年5月18日8時許,在臺東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以店到店方式郵寄。
告訴人所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告訴人之子所有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等資料。
111年5月20日13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得福門市領取包裹。
2 告訴人寅○○ 因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其母親佯稱有家庭代工工作,惟需要金融卡資料,致使其母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交付。
111年5月18日13時1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以店到店方式郵寄。
告訴人所有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等資料。
111年5月21日12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仙岩門市領取包裹。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號 被告地○○提領之時地及金額 監控手 1 告訴人 黃○○ 於111年5月20日18時29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重複扣款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8時57分許,在板橋住家,跨行轉帳。
3萬101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9時13分許及14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4萬10元。
被告天○○ 2 告訴人 壬○○ 於111年5月20日5時49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郵局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訂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8時23分許,在全家超商福大店(臺中市○○區○○路000號),ATM跨行轉帳。
2萬9,989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8時36分許及37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5萬2,000元。
被告天○○ 3 告訴人 乙○○ 於111年5月20日16時53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多刷之12筆訂單,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8時16分許,在7-11有成門市(桃園市○○區○○路0號),ATM跨行轉帳。
2萬4,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8時18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4,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18分許,在7-11有成門市(桃園市○○區○○路0號),ATM跨行轉帳。
2萬元 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19時12分許,在華南銀行atm轉出到0000000000000不詳銀行帳戶 被告天○○ 4 告訴人 E○○ 於111年5月20日18時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重複扣款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7時53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8時04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4萬9,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7萬7,00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8時10及11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7萬7,000元。
被告天○○ 5 告訴人 己○○ 於111年5月20日19時11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拂水山莊客服、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分期付款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9時45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9時48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6萬元。
被告天○○ 於111年5月20日19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9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2,098元 6 宙○○ 於111年5月20日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礁溪誠闊渡假飯店、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刷卡錯誤與解除團客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9時43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7,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9時48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6萬元。
被告天○○ 7 告訴人 鄭依姍 於111年5月20日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電商、郵局與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設定錯誤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9時25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9時35分與36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4萬9,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9時49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6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0時02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5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9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3萬5,017元 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0時53、54、55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7萬9,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9時57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4,074元 8 F○○ 於111年5月20日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永豐銀行電商、森渼訂房、郵局與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設定錯誤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9時40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9時48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6萬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9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1萬6,983元 於111年5月20日19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元。
被告天○○ 9 告訴人 午○○ 於111年5月20日21時48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兆豐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訂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2時36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3,987元 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3時03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元。
被告天○○ 10 告訴人 玄○○ 於111年5月20日21時13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奮起湖大飯店、元大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訂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1時49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3萬5,120元 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3時03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21時56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1萬9,960元 111年5月20日21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1,073元 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1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7萬1,000元。
被告天○○ 11 告訴人 丑○○ 於111年5月20日20時27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老英格蘭莊園人員、第一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訂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1時11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4萬5,059元 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1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7萬1,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21時13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5,025元 111年5月20日21時4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1萬3,025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1時40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不詳地點,提領共1萬3,005元。
被告天○○ 12 告訴人 庚○○ 於111年5月20日18時5分前,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自動扣款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8時5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3萬7,115元 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18時14、15分許,在台北富邦atm提領共5萬8,015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7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985元 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年5月20日18時14、15分許,在台北富邦atm提領共5萬8,015元。
被告天○○ 13 告訴人 甲○○ 於111年5月20日19時34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華南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自動扣款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2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22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4萬0,010元。
被告天○○ 14 申○○ 於111年5月20日20時45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設定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2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ATM,跨行轉帳。
2萬9,985元 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3時3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21時53分許與同日22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ATM,跨行轉帳。
各2萬9,985元共5萬9,970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22時52分許、53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6萬0,015元。
被告天○○ 15 告訴人 丙○○ 於111年5月20日16時52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書局人員、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訂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7時5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廣華門市ATM,跨行轉帳。
2萬9,985元 台灣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8時4、5、6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4萬9,015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0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廣華門市ATM,跨行轉帳。
1萬9,123元 16 告訴人 卯○○ 於111年5月20日16時52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寶雅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高級會員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8時34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9,985元 台灣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8時44、45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4,01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37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9,986元 111年5月20日18時42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633元 台灣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8時44、45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4,01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46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416元 於111年5月20日18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5,005元。
被告天○○ 17 A○○ 於111年5月20日16時36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高級會員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0時6分許,在不詳之全家便利商店ATM地點,跨行轉帳。
2萬2,332元 台灣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1時09、10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2,010元。
被告天○○ 18 告訴人 酉○○ 於111年5月20日19時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購物網人員、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重複下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9時49分許,在和興街25號1樓之11,跨行轉帳。
4萬9,986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20時02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2萬5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9時51分許,在和興街25號1樓之11,跨行轉帳。
3萬7,123元 19 告訴人 辛○○ 於111年5月20日18時30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帳戶設定錯誤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1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太子宮郵局ATM,跨行轉帳。
4萬9,986元 三信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23時33、34、35、37、38分許,在五股區成泰路2段萊爾富門市,提領共9萬9,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21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太子宮郵局ATM,跨行轉帳。
4萬9,985元 20 告訴人 G○○ 於111年5月20日19時7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迪卡農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款項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20時0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長庚醫院宿舍,跨行轉帳。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21時27分與28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不詳地點,提領共15萬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20時0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長庚醫院宿舍,跨行轉帳。
4萬9,989元 111年5月20日2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長庚醫院宿舍,跨行轉帳。
4萬9,999元 111年5月20日22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長庚醫院宿舍,跨行轉帳。
5萬0,009元 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23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灣銀行,提領共10萬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22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長庚醫院宿舍,跨行轉帳。
5萬0,009元 21 告訴人 戊○○ 於111年5月6日17時12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華南銀行客服並稱欲協助止付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18時16分許,在家中宜蘭縣○○鄉○○路○段000號,跨行轉帳。
9萬9,999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17時11分至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興路郵局,提領共29萬7000元。
同案少年王○閎 111年5月6日19時34分許,在宜蘭縣○○市○○路○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ATM,跨行轉帳。
2萬9,989元 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2 告訴人 戌○○ 於111年5月6日16時48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中國信託客服並稱欲取消扣款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18時26分許,在家中新竹市○區○○○○○街00號2樓,跨行轉帳。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17時11分至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興路郵局,提領共29萬7000元。
同案少年王○閎 111年5月6日18時51分許,在家中新竹市○區○○○○○街00號2樓,跨行轉帳。
3萬3,987元 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18時56分許,在家中新竹市○區○○○○○街00號2樓,跨行轉帳。
4萬4,987元 23 告訴人 D○○ 於111年5月5日21時27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郵局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訂單錯誤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19時43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999元 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17時11分至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興路郵局,提領共29萬7000元。
同案少年王○閎 24 告訴人 辰○○ 於111年5月6日16時35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富邦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設定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17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17時11分至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興路郵局,提領共29萬7000元。
同案少年王○閎 25 告訴人 亥○○ 於111年5月8日14時39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誠品書店人員、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設定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8日16時6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4萬9,827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16時10分至22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路郵局,提領共29萬4000元。
同案少年王○閎 111年5月8日16時2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15萬138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26 告訴人 丁○○ 於111年5月8日14時51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誠品書店人員、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重複扣款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8日15時58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7萬8,989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8日16時10分至22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路郵局,提領共29萬4000元。
同案少年王○閎 111年5月8日16時10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7,985元 111年5月8日16時13分許,在家中,跨行轉帳。
7,111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遭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號 被告地○○提領之時地及金額 監控手 1 告訴人 巳○○ 於111年5月19日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遠傳、匯豐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訂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9時28分許,在東港鎮台灣銀行ATM,跨行轉帳。
2萬9,983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9時42分許,在臺北漢中街郵局,提領共4萬1,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9時57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9,983元 於111年5月20日21時29分許,在臺北漢中街郵局,提領共6萬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20時3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2萬6,985元 111年5月20日20時6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985元 2 未○○ 於111年5月20日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friday電商、富邦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訂單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9時32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1萬1,123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於111年5月20日19時42分許,在臺北漢中街郵局,提領共4萬1,000元。
被告天○○ 3 告訴人 C○○ 於111年5月20日18時3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I CARRY、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設定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8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7元 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19時1、2、3、4分許,在一銀西門分行,提領共9萬9,000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54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7元 4 告訴人 子○○ 於111年5月20日16時15分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寶雅人員、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會員資格錯誤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20日18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5元 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20日19時17、18、19分許,在不詳地點,提領共10萬0,025元。
被告天○○ 111年5月20日18時56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89元 5 告訴人 B○○ 於111年5月6日20時許,因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博客來人員、永豐銀行客服並稱欲解除錯誤設定之方式,致使其限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6日17時6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999元 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1年5月6日17時11分至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中興路郵局,提領共29萬7000元。
同案少年王○閎 111年5月6日17時9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4萬9,898元 111年5月6日18時40分許,在不詳地點,跨行轉帳。
3萬元 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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