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蘇韋誠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初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
-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
- 理由
-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二、證據:
-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偵卷一第4-6、29-30頁)、
- (二)證人周福隆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三)證人黃慈紜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2
- (四)證人蔣忠憲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1
- (五)證人童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3
- (六)證人范莉莉於警詢之證述、耀輝現儲憑證收據、耀輝集保資
- (七)證人楊耀庭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偵卷二第70反-72反、
- (八)證人謝家欣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8
- (九)證人陳玉慧於警詢之證述、耀輝現儲憑證收據(偵卷二第101
- 三、起訴書雖主張被告對告訴人周福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
-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 五、又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
- 七、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 八、至於被告之犯罪所得5千元至1萬元(偵卷一第5反頁),雖未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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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韋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韋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三年。
蘇韋誠被訴對周福隆詐欺及洗錢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蘇韋誠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初某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副理(貸款)」、「陳源志(副理)貸款規劃」等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負責收取他人存摺、提款卡供作犯罪使用(即俗稱「收簿手」),再交予集團內其他成員,約定每件可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萬元不等之報酬。
蘇韋誠與上開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自112年9月3日起,由「陳源志(副理)貸款規劃」向周福隆(所涉幫助洗錢等罪嫌,另由警報告偵辦)佯稱:可提供便宜貸款且得分期償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2年9月6日15時9分許,至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廣和店,將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蘇韋誠,蘇韋誠旋依「陳副理(貸款)」指示,將該等帳戶資料放置在某處,由集團內其他成員取用。
嗣上開詐欺集團取得周福隆之國泰帳戶,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周福隆名下國泰帳戶,該等款項並遭提領一空,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嗣周福隆及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偵卷一第4-6、29-30頁)、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周福隆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截圖15張、FamilyMart載具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函(偵卷一第7-8反、19-21、36-52反、14-18、22頁)。
(三)證人黃慈紜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2反-6反頁)。
(四)證人蔣忠憲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11反-14、30-30反、23-24、32-33、22頁)。
(五)證人童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37-38、60-61、54-55反頁)。
(六)證人范莉莉於警詢之證述、耀輝現儲憑證收據、耀輝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偵卷二第62反-63反、68反-69頁)。
(七)證人楊耀庭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偵卷二第70反-72反、79-83頁)。
(八)證人謝家欣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偵卷二第86反-89反、96反-97、95頁)。
(九)證人陳玉慧於警詢之證述、耀輝現儲憑證收據(偵卷二第101-102、116-120頁)。
三、起訴書雖主張被告對告訴人周福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惟告訴人周福隆並無受到金錢損失,且本案帳戶只要變成警示帳戶,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即喪失效用,價值甚低,故本院認此部分應不成罪,合先敘明。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且被告與「陳副理(貸款)」等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共同負責,依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又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於偵查中未自白洗錢犯行,自不符前揭減輕其刑之要件,併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率爾共同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亦紊亂社會正常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參與僅係收取存簿帳戶之角色,其等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遭騙之金額、在審理中自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七、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再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表達願意賠償全部被害人損失之意願,並於嗣後與其中二位被害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八、至於被告之犯罪所得5千元至1萬元(偵卷一第5反頁),雖未經扣案,本應依法沒收、追徵,惟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黃慈紜 (提告) 自112年9月初某日起,LINE暱稱「小婗」、「xuhua講師」等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7日 21時14分許 5萬元 112年9月17日 21時15分許 4萬元 2 蔣忠憲 (提告) 自112年7月18日起,LINE暱稱「陳家慧」、「八方錢潮77資訊群」、「營業員─黃志雄」等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耀輝」APP儲值並投資獲利、需要繳納保證金云云。
112年9月13日 10時28分許 10萬元 3 童鈺婷 (提告) 自112年9月初某日起,LINE暱稱「筠雅」、「每日派遣兼職群」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依指示操作高收益之外匯投資方案獲利、需要提供財力證明、繳納押金云云。
112年9月16日 17時59分許 2萬元 4 范莉莉 (提告) 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LINE暱稱「小黑老師」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在指定網站儲值進行投資云云。
112年9月7日 12時51分許 5萬元 112年9月7日 12時53分許 5萬元 5 楊耀庭 (提告) 自112年6月底某日起,LINE暱稱「徐佳宜」、「營業員─張家豪」等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耀輝」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8日 12時24分許 5萬元 112年9月8日 12時26分許 5萬元 6 謝家欣 (提告) 自112年7月7日起,LINE暱稱「助教─陳珮珊」、「金股匯友交流分享群」、「金牌獲利計畫D2群」等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耀輝」APP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9月14日 12時52分許 20萬元 7 陳玉慧 (提告) 自112年7月30日起,LINE暱稱「股市小黑」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耀輝」APP下單購買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9月11日 9時7分許 10萬元 112年9月11日 9時11分許 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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