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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908、68700、69961、72488、74099、76552、76998、77004、77942號及112年度偵緝字第7099、7100、7101、7102、7103、7104、7105、7106、7107、7108、710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7116、7117、7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宗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葉宗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於不詳時、地」更正為「於民國112年4月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㈡附表編號8被害人提出之文件欄「LINE對話紀錄1份」補充為「LINE對話紀錄、轉帳成功畫面各1份」;
附表編號25匯入帳戶欄「凱基帳戶」更正為「永豐帳戶」。
㈢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葉宗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最末補充: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是以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應依前開規定遞減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告訴人、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害,被告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被告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故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惟本院宣告之主刑既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依同條第2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被告為幫助犯,其犯罪所得為提供助力所取得之報酬,至於正犯實行詐欺取財所取得之財物,除有積極證據足認其亦有所朋分外,並非其犯罪所得。
而本案卷內尚乏證據可認被告因本件幫助洗錢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故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附此說明。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2年度偵字第44189號、113年度偵字第3205、3635、88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8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檢察官雖認此部分與本案審理之犯罪事實,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然因上開併辦部分係在本案於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7日新北檢貞恭112偵44189字第1139023520號函、113年3月27日新北檢貞審113偵3205字第1139039077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5日北檢銘列113偵2685字第1139021438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查,是上開併辦部分即屬本院未及審酌之範圍,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末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恆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7908號
112年度偵字第68700號
112年度偵字第69961號
112年度偵字第72488號
112年度偵字第74099號
112年度偵字第76552號
112年度偵字第76998號
112年度偵字第77004號
112年度偵字第7794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09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4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5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6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8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9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0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1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2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3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4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5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6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7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8號
被 告 葉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宗明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有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柯冠華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鄭琪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陳德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蔡綾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張仲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康台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翁于涵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莫城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潘家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田妙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陳永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張安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邱麗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林麗姿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鄭宗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蔡明峯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吳立民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宗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提供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
2 如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之人提供之存匯憑據、對話紀錄 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4 凱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凱基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5 永豐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永豐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6 華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華南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核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且為幫助犯。
被告以一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且侵害數被害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恆嘉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被害人提出之文件 偵查案號 1 彭桂芳(未提告) 112年3月10日 假投資 112年4月6日11時27分許 133,568元 永豐帳戶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3號(112年度偵字第59582號) 2 柯冠華(提告) 112年4月6日 假投資 112年4月6日11時32分許 30,000元 永豐帳戶 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72488號 112年4月6日11時46分許 20,000元 永豐帳戶 3 朱瑞月(未提告) 111年12月4日 假投資 112年4月6日12時28分許 900,000元 永豐帳戶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67908號 4 洪琮云(未提告) 112年3月底某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8時55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網頁截圖、轉帳交易成功畫面、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5號(112年度偵字第49059號) 112年4月7日 8時55分許 23,684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10日10時30分許 36,800元 凱基帳戶 5 鄭琪丰(提告) 112年3月12日10時13分許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9分許 300,000元 凱基帳戶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8號(112年度偵字第53065號) 6 陳德文(提告) 112年3月3日12時29分許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13分許 500,000元 永豐帳戶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4號(112年度偵字第59664號) 7 蔡綾曼(提告) 112年4月6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9時35分許 50,000元 永豐帳戶 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畫面、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4號(112年度偵字第4711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107號(112年度偵字第52040號) 112年4月7日 9時36分許 46,605元 永豐帳戶 8 張仲沅(提告) 112年1月底 假投資 112年4月10日9時37分許 20,000元 永豐帳戶 LINE對話紀錄1份 112年度偵字第76552號 9 康台鳳(提告) 112年3月初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44分許 200,000元 華南帳戶 轉帳交易成功畫面、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76998號 10 施斌堂(未提告) 112年3月初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9時51分許 50,000元 華南帳戶 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LINE對話紀錄各 1份 112年度偵字第77004號 112年4月7日9時52分許 50,000元 華南帳戶 11 洪名禮(未提告) 112年2月19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10時18分許 311,500元 凱基帳戶 LINE對話紀錄、匯出匯款申請單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099號( 112年度偵字第43781號) 12 翁于涵(提告) 112年3月初某日 假繳稅 112年4月7日10時26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5號(112年度偵字第60348號) 112年4月7日10時27分許 50,000元 13 王麗卿(未提告) 112年2月9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11時12分許 1,350,000元 永豐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4099號 14 梁春梅(未提告) 112年3月10日 假投資 112年4月7日 11時46分許 50,000元 永豐帳戶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網頁畫面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2號(112年度偵字第45112號) 15 莫城秀(提告) 112年1月11日12時許 假黃金投資 112年4月7日11時28分許 210,000元 凱基帳戶 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轉帳成功畫面、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2號(112年度偵字第59488號) 112年4月8日9時14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8日9時15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16 潘家綋(提告) 112年2月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7日11時39分許 100,000元 華南帳戶 LINE對話紀錄、交易成功畫面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74099號 112年4月7日11時40分許 100,000元 華南帳戶 17 田妙玲(提告) 112年2月初 假投資 112年4月8日9時9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新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1份 112年度偵字第68700號 18 陳永霖(提告) 000年0月間某日 假國際黃金投資 112年4月8日9時43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立即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6號(112年度偵字第50979號) 112年4月8日9時45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19 陳坤忠(未提告) 112年3月29日11時30分許 假網站投資 112年4月8日9時57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9號(112年度偵字第53791號) 20 張安堂(提告) 112年4月初 假線上投注 112年4月8日10時44分許 2,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7942號 112年4月9日10時7分許 10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9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10日10時23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112年4月10日10時32分許 68,000元 凱基帳戶 21 邱麗芳(提告) 112年3月11日 假投資 112年4月8日11時8分許 150,000元 凱基帳戶 手機畫面截圖、交易明細查詢畫面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7號(112年度偵字第60870號) 22 蘇心婷(未提告) 112年4月5日 假博奕網站 112年4月9日10時44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臺幣轉帳畫面、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6號(112年度偵字第60681號) 23 陳志財(未提告) 112年3月18日17時45分許 假普洱茶投資 112年4月9日11時56分許 30,000元 凱基帳戶 琉球區漁會交易明細表1份 112年度偵字第69961號 24 林麗姿(提告) 112年3月28日 假投資 112年4月10日 9時10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轉帳成功畫面、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3號(112年度偵字第46384號) 25 丁貫洲(未提告) 112年3月4日20時許 假投資 12年4月10日9時40分許 160,000元 凱基帳戶 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112年度偵字第74099號 26 李羽涵(未提告) 112年2月17日 假交友投資 112年4月10日9時51分許 50,000元 凱基帳戶 匯款照片、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1號(112年度偵字第59352號) 27 鄭宗庭(提告) 112年2月27日 假外匯投資 112年4月10日10時56分許 45,000元 凱基帳戶 LINE對話紀錄、帳戶明細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0號(112年度偵字第57662號) 28 蔡明峯(提告) 112年3月17日 假投資普洱茶餅 112年4月10日10時58分許 19,985元 凱基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0號(112年度偵字第44850號) 112年4月10日11時3分許 10,665元 凱基帳戶 29 吳立民(提告) 112年1月15日 假股票投資 112年4月10日12時15分許 1,320,000元 華南帳戶 LINE對話紀錄、台灣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18號(112年度偵字第60892號) 30 林友仁(未提告) 111年12月20日 假股票買賣 112年4月10日16時1分許 375,000元 華南帳戶 LINE對話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各1份 112年度偵緝字第7101號(112年度偵字第44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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