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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8804、5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育豪知悉提供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使用,將使被害人贓款流入詐欺集團掌控以致去向不明。
張育豪與自稱陳小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一同擔任車手互為把風,並推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操作致附表所示款項遭匯入張育豪所申辦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銀帳戶)內。
以此方式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去向。
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7109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74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所犯前述詐欺罪嫌,與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74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
惟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74號被告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710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9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3年2月27日繫屬本院,亦有蓋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7日新北檢貞勇112偵38804字第1139024572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施詐時間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0 陳建業 民國111年12月22日 假檢警 112年2月23日11時20分 108萬元 0 楊申永 112年2月22日20時許 假親友借款 112年2月24日12時22分 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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