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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敬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901、7902、7903、7904、7905、7906、7907、7908號、113年度偵字第6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敬翔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帳號、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為該人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用以掩飾、隱匿財產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不詳之代價,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前某日,某不詳地點,以面交方式,將其個人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A帳戶)、帳戶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B帳戶)之金融資料,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工具。
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經詐欺集團成員提款近空或購買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嗣經告訴人陳定潓等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638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528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13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見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屬同一案件,且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113年3月21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1日新北檢貞勇112偵緝7901字第1139035368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是本案相較於前案繫屬日期,為繫屬在後,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姓名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被告帳戶(第一層) 第二層帳戶 被害人所提供之證據 案號 1 陳定潓 (提告) 假投資 ①111年11月11日12時53分許 ②111年11月11日12時54分許 ③111年11月11日12時56分許 ①1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楊承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已於112年5月12日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 網路交易明細表影本、LINE對話紀錄影本各1份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1號(原112年度偵字第20030號) 2 林臻毅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0日13時27分許 1萬9,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網路交易明細表影本、LINE對話紀錄影本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2號(原112年度偵字023624號) 3 張麗玲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日14時39分許 200萬8,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3號(原112年度偵字第24038號) 4 徐 芝 (提告) 假投資 ①111年11月1日10時26分許 ②111年11月1日10時37分許 ①129萬元(李濟宇匯款) ②115萬 中信銀A帳戶 轉入第二層帳戶被告所申辦中信銀B帳戶旋即轉至美國FIX虛擬貨幣帳戶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4號(原112年度偵字第26084號) 5 劉炳宏 (未提告) 假投資 ①111年11月11日12時15分許②111年11月11日12時16分許③111年11月11日12時2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楊承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已於112年5月12日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 網路交易明細表影本、LINE對話紀錄影本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5號(原112年度偵字第31317號) 6 張純瑄 (未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1日12時50分許 23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LINE對話紀錄影本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6號(原112年度偵字第48927號) 王裕傑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1日13時許 4萬2,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網路交易明細表影本、LINE對話紀錄影本 黃奕彰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1日14時24分許 10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警詢筆錄、(國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備註欄) 7 董宇進 (提告) 假投資 ①111年11月10日13時10分許 ②111年11月10日13時11分許 ①150萬元 ②140萬 國泰銀行帳戶 網路交易明細表影本、LINE對話紀錄影本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7號 (原112年度偵字第62843號) 8 陳俞帆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1日13時9分許 30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影本 112年度偵字緝字第7908號 (原112年度偵字第68947號) 9 林詩堯 (未提告) 假投資 ①111年11月11日13時9分許 ②111年11月11日13時16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LINE對話紀錄影本 113年度偵字第6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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