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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至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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