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附民,13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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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蔡國寶

被 告 莊文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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