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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24號
原告吳真理(原名:黃麗春)
被告曹文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12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
法官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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