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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09號
原 告 江意蘋
被 告 賴羿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賴羿傑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24號審理在案,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賴羿傑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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