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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8號
原告陳紀辰
被告林上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8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官 陳明珠
法官 朱學瑛
法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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