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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61號
原 告 黃雅慧
被 告 吳美珍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1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原告受詐騙匯款,請求賠償被詐騙金額。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美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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