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附民,229,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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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歐陽光哲(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歐陽光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90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因被告歐陽光哲死亡,而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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