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附民,254,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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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徐文錠

送達代收人:鄒育真

被 告 黃俊賢



上列被告黃俊賢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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