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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林信志
被 告 潘英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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