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附民,367,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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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67號
原 告 潘俊彥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之0
被 告 鄭兆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0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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