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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吉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東輝
被 告 林庭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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