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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葉峻丞
被 告 陳哲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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