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附民,610,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0號
原 告 胡采玟




被 告 廖朝朋


上列被告廖朝朋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