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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76號
原 告 李瑞國
被 告 闞菁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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