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附民,707,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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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07號
原 告 鄭青櫻
被 告 廖志強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885號),經本院辯論終結後,以112年度審易字第3885號案件判決有罪在案,嗣經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5日提起上訴後,原告於同年3月21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脫離本院繫屬,復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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