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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97號
原 告 江林羿沛
被 告 楊富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7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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