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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交訴字第七十一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對王景宏所為緩刑參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景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以112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2年7月4日確定。
詎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1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2年7月4日以112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2年7月4日確定。
受刑人112年11月13日執行報到陳稱:請將我的案件轉回新竹地檢,之前沒來報到,因為我沒收到通知云云。
詎受刑人經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應於113年1月24日前往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報到而未報到,經囑警查訪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1樓,其雇主傅暗芬表示其許久未住該處,已不知去向等語,再經去電受刑人結果,所留連絡電話「0000000000」為空號等情,此有執聲卷附執行筆錄1份、送達證書2份、受保護管束人查訪紀錄報告表1份、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違反檢察官之命令應遵守事項,顯有逃匿之虞,情節重大。
又經傳受刑人仍未到本院陳述意見,亦有送達證書2份、刑事報到明細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
本件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相合,自當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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