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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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