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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172號、第54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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