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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290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文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上午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不知情之郭晏賓(所涉竊盜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前,由謝文鴻持自備鑰匙發動簡華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騎乘逃逸,嗣簡華玲發現上開機車遭竊,報警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
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被訴本件竊盜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14日以112年度偵字第6788號、第11054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簡字第1461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於112年7月20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被告本件被訴之竊盜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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